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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作者:舒平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陕西盛世长安书画研究院 第二条 陕西盛世长安书画研究院是由陕西省内热心慈善事业的书画艺术家自愿组织、举办;以书画艺术专长参与慈善活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陕西盛世长安书画研究院的宗旨是:秉承中国书画艺术,服务社会,继承、弘扬、传播中华民族书画艺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体现艺术家的爱心和人文关怀为目的,团结和依靠书画界的志士仁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投身书画事业;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为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文化厅。 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地是:西安市幸福南路中段。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发起人是闵智勇、刘淑萍。 举办者(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刘淑萍,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陕西盛世长安书画研究院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中国书画展览和交流活动; (二) 举办书画研讨、讲座、培训等活动; (三) 大力开展慈善书画交流活动通过义展、义拍、义卖等公益活动募集爱心善款,主要用于我省困难群众及弱势群体的资助,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吸引更多的个人及单位参与慈善活动; (四)创办慈善书画网站、书刊、开辟宣传慈善事业的新路子;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盛世长安书画研究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院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从业人员工资取酬原则。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理事表决对等时,理事长有最终的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涉及本院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事项的。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4人,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为专职。院长、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鉴于本院人数较少,暂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财务; (二)对本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淑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对外交流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院年检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盛世长安书画研究院 2012年 3月31日 |